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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督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开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督167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进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开友。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开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于当日发出(2017)川1024民督16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开友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开友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开友提出的书面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之规定,被申请人李开友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督促程序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川1024民督16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7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