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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鑫粮棉专业合作社、徐建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鑫粮棉专业合作社,徐建英,夏秀丽,董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汇鑫粮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昌府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李海务村法定代表人:吕金洪,主任被执行人:徐建英,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夏秀丽,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董连生,男,194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汇鑫粮棉专业合作社与徐建英、夏秀丽、董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建英名下有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建英名下的鲁P×××××号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