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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郭彦辰与邵红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彦辰,邵红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507号原告:郭彦辰,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丘县。被告:邵红广,男,38岁,汉族,临城县人,现住址不详。原告郭彦辰与被告邵红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郭彦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彦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郭彦辰负担。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