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与潘飞、张玉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潘飞,张玉荣,冯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969号原告:XX,男,住瓜州。被告:潘飞,男。(缺席)被告:张玉荣,女。(缺席)被告:冯自平,男。(缺席)原告XX与被告潘飞、张玉荣、冯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飞、冯自平、张玉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并承担利息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原告按约给被告50000元现金,被告出具借条,期限届满,经原告索要,被告给付现金36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207条规定被告应按期归还借款和利息,并应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利息,故按照年利率24%标准向被告主张利息2000元,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潘飞、张玉荣、冯自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潘飞、张玉荣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在案佐证,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索要,被告潘飞、张玉荣偿还原告36000元,余款14000元未付。被告潘飞、张玉荣理应按约定时间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未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潘飞、张玉荣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向本院主张的借款利息2000元,双方对借款利息有约定,但依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向被告潘飞、张玉荣主张的利息应按此规定进行计算。被告潘飞、张玉荣、冯自平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该借款提供担保事实的默认。综上所述,对于原告XX要求被告潘飞、张玉荣及担保人冯自平偿还借款14000元、给付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飞、张玉荣偿还原告XX借款14000元。二、被告潘飞、张玉荣偿还原告XX上述借款利息2000元(10000元×24%÷12个月×26个月-1200元)。上述一、二项合计16000元,由被告冯自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潘飞、张玉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君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