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曹俊杰与陶善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俊杰,陶善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802号原告:曹俊杰,男,198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善章,男,197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曹俊杰与被告陶善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曹俊杰负担。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