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唐国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唐国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86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中山路与赣西大道交汇处。代表人张艳萍,该行行长。被告唐国弟,男,1968年12月20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告唐国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撤回起诉。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桃基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