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雪平诉被告深圳市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雪平,深圳市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652号原告:沈雪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纳川。被告:深圳市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布心金稻田路阳光明居售楼处内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6908B。法定代表人:曾文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沈雪平诉被告深圳市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雪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