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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樊天虎与合水县恒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天虎,合水县恒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财保3号申请人:樊天虎,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庆阳市。被申请人:合水县恒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帮恒,总经理谢帮恒,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华市行政村北头自然村。申请人樊天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水县恒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水县支行账户×××以及其他所有账户进行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樊天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水县恒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水县支行账户×××以及其他所有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0元,由樊天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善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