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霍长锡、黄流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长锡,黄流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霍长锡。被执行人:黄流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长锡与被执行人黄流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流胜下落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霍长锡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英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