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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7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7298号之一原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龙平支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0719R。法定代表人:樊兴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兴田,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750号附4幢2-1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74287。法定代表人:何小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莎、李茁,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564608。法定代表人:朱洪,职务董事长。第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红瓦寺学府花园景学阁10A。法定代表人:王嵬。原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80元,由原告重庆市凡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涛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