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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烨煜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烨煜经贸有限公司,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96号申请人莱芜市烨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吴桂花,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李德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莱芜市烨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60万元,并以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八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5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60万元。二、查封青岛鲁碧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八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