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822号原告:于侠,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87号。负责人:任汉卿,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茹茹,该公司员工。原告于侠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侠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于侠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由于侠负担。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影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