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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5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盐步城区路段1号。法定代表人梁权辉。委托代理人高振汉,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杰宏,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4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向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俊贤,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8号。法定代表人顾耀辉,区长。委托代理人胡亚兰,该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震,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关国基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孙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