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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10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河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凯泽、杨秀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河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凯泽,杨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10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河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599311808P。法定代表人:杨文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凯泽,男,1980年6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杨秀玲,女,1982年12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梁河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凯泽、杨秀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0000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王凯泽、杨秀玲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恩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