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红联申请执行张永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联,张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联,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波,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李红联与张永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永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红联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红联对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永波的财产结果表示认可,且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永波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红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