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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449镇江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罗青、张云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罗青,张云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449号原告:镇江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佘明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娟,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青,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张云飞,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生,住镇江市。原告镇江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青、张云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镇江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镇江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立强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钟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