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民初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莹与刘爱卿、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莹,刘爱卿,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511号之一原告:黄莹,女,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才,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卿,女,汉族,1951年5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贺亮,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黄莹与被告刘爱卿、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黄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莹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黄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