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瑶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瑶,王建康,李泉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6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瑶,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哈尼族,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康,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薇,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李泉山,男,194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陈瑶因与被申请人王建康及一审第三人李泉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瑶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诉争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同居关系,诉争房屋转让款为928000元及被申请人的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等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北京高院依法再审本案。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陈瑶提交了叶珊、钱钧、李伟、江熙、周亚平、孙小雅、宋新郁、李凤明、张华春等人的证言。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认定涉案房屋为双方共有并无不当。陈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葛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