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德旭与王思辉、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旭,王思辉,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049号原告:王德旭,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升,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思辉,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娟,女,1983年8月日27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王德旭诉被告王思辉、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德旭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德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思辉、刘娟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德旭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