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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德旭与王思辉、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旭,王思辉,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049号原告:王德旭,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升,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思辉,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娟,女,1983年8月日27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王德旭诉被告王思辉、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德旭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德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思辉、刘娟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德旭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