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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秀枝申请执行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5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48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确山县广发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东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