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绍兴耀童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长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耀童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长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耀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国中心A幢6148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569388767G。法定代表人童建芳。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长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清水浦村半路汪工业小区第1幢(南),组织机构代码:551101393。法定代表人顾阿毛。申请执行人绍兴耀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长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7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货款4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减让8万元,被执行人实际支付给原告32万元,款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3.5万元,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3.5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余款4.5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若其中一期逾期未付,则被执行人另行支付违约金8万元,且申请人可就被申请人未履行部分提前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向本院支付3187.25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仁康代理审判员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银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