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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扬州市江都区陵申皮鞋厂、扬州市江都区远派皮鞋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扬州市江都区陵申皮鞋厂,扬州市江都区远派皮鞋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子梁,姚双芹,姚克宝,朱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负责人:卢建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梅,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陵申皮鞋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宜东村。负责人:张子梁,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远派皮鞋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扬泰路(宜东村部内)。负责人:王朦,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子梁,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姚双芹,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姚克宝,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朱宝兰,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扬州市江都区陵申皮鞋厂、扬州市江都区远派皮鞋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子梁、姚双芹、姚克宝、朱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于2016年3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远派皮鞋厂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宜东村七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已取得产权证并抵押给案外人,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拟处置该房产,并向本院商情移送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本院已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移送该院,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该院参与分配;于2017年1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宝兰名下牌号为苏K×××××号的车辆;于2017年1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子梁名下牌号为苏K×××××号的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上述车辆均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维明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