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昆与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昆,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昆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有王昆与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昆于2017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昆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河县太平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昆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闵广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