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董胜利、陈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董胜利,陈先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9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动,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胜利,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先丽,女,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萧县支行)与被告董胜利、陈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萧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胜利、陈先丽经本院公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萧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113710.42元,至2016年11月2日的利息3200.66元;2、判决被告偿付自2016年11月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期的利息(按月息0.9%计算);3、判决被告偿付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董胜利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购置商品房,并用所购房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同时被告陈先丽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现被告董胜利未依合同约定清偿借款,被告陈先丽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而清偿借款,至2016年11月3日,尚欠本金113710.42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董胜利、陈先丽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董胜利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董胜利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购置商品房,后被告董胜利逾期未还借款,现被告董胜利下欠原告农业银行萧县支行借款113710.4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时止,逾期利率按年利率8.16%计算),被告陈先丽系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凭证、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农业银行萧县支行因起诉至法院产生的诉讼费为15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及票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董胜利欠原告农业银行萧县支行借款本金113710.4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时止,逾期利率按年利率8.16%计算),担保人陈先丽系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约定逾期利息及担保责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农业银行萧县支行要求被告董胜利、陈先丽偿还借款113710.42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农业银行萧县支行要求被告董胜利、陈先丽承担律师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其逾期利息及担保责任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清偿下欠的借款本金113710.4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时止,逾期利率按年利率8.16%计算)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借款本金113710.4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时止,逾期利率按年利率8.16%计算)、律师费1500元,被告陈先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8元,由被告董胜利、陈先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孙贝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诗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