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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瑾瑾与邵忠新、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瑾瑾,邵忠新,余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986号原告:张瑾瑾,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邵忠新,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余娟,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张瑾瑾与被告邵忠新、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瑾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