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与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722号原告: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431弄5号12楼。法定代表人:陈福,总经理。被告: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连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涓涓,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与被告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省驻沪办事处航运营业部负担。审 判 员 林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珠围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