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固原市农资城。法定代表人:马咏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平,男,回族,生于1978年12月13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南城路中山街****号。身份证号码:6422211978********。申请执行人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4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本案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原州圆德金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402民初4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屈效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