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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光、王洁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光,王洁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803号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中惠沁林山庄(新华路)商业5幢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光,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王洁霞,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李光、王洁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燕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