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化雨、尹新波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化雨,尹新波,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杨化雨,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老河口市,证件号码420620197111280059。被执行人尹新波,地址老河口市。被执行人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大道。法定代表人尹新波。杨化雨与尹新波、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新波、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化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新波、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新波、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化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新波、湖北梨花湖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化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继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