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洪院、周贤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洪院,周贤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219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钟,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洪院,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周贤行,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洪院、周贤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金吕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