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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辖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德州市金帝塑业有限公司、德州多元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市金帝塑业有限公司,德州多元食品有限公司,武城县金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武城县鸿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尹清昊,徐文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辖终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市金帝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城东区。法定代表人:任庆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化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尚庄辣椒城。法定代表人:王振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来,德州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业强,德州思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城县金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清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武城县鸿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强,总经理。原审被告:尹清昊,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原审被告:徐文青,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尹清昊之妻。上诉人德州市金帝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武城县金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武城县鸿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尹清昊、徐文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德开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德州市金帝塑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武城县,且本案其他几个被告的住所地有的在武城县,有的在德城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城县或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9日,原审被告武城县金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5年6月29日,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将对武城县金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该债权转让与被上诉人德州多元食品有限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被上诉人德州多元食品有限公司为实现该债权将原审五被告起诉于原审法院,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应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了双方争议解决方式,即在贷款人总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贷款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的总行即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