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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9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亮、邓霞与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邓霞,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9601号原告:王亮,男,199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原告:邓霞,女,1987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法定代表人:卢亚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邓霞与被告宿迁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蔡元元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管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