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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蔡玲与郭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玲,郭朝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667号原告:蔡玲,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怀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郭朝晖,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委托代理人:封凡,贵州兴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蔡玲诉被告郭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蔡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玲负担135元、被告郭朝晖负担140元。审判员  张先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