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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桐庐观缘大饭店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庐观缘大饭店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桐庐富祥健身器配件有限公司,杭州春江乐园有限公司,方森奎,方勇鑫,方琪,方元吉,门丽萍,叶建峰,方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观缘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方森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号*****号。代表人:潘小华。原审被告:桐庐富祥健身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镇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建峰。原审被告:杭州春江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唐家洲。法定代表人:方勇鑫。原审被告:方森奎,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审被告:方勇鑫,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审被告:方琪,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审被告:方元吉,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审被告:门丽萍,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被告:叶建峰,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审被告:方玉琴,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上诉人桐庐观缘大饭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及原审被告桐庐富祥健身器配件有限公司、杭州春江乐园有限公司、方森奎、方勇鑫、方琪、方元吉、门丽萍、叶建峰、方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49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杭州市富阳区。借款人桐庐富祥健身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亦在浙江省桐庐县。一审以约定管辖为由驳回管辖异议,实质是未审先判。据了解,案涉借款原系浙江稠州银行杭州支行,后转至富阳支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并非适格原告。综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对桐庐观缘大饭店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明贵审判员  陈 剑审判员  崔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边佳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