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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新民、周国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新民,周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金新民,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周国锋,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新民与被执行人周国锋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浙0503执27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1226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2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红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