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秦新元、郭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秦新元,郭孝,占冬娥,秦红生,秦和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6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海明,系该行长。被告:秦新元,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郭孝,女,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系被告秦新元之妻。被告:占冬娥,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秦红生,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秦和元,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