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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执2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6执2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8年出生,黎族,xx省xx县人,xx煤矿职工,现住xx市xx街道办xx小区xx栋二xx单元。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1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xx县xx局干部,住xx县xx镇xx路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326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黄某某支付给申请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款人民币69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35.00元。案件受理费763.00元。但被执行人黄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南环路营业所开设有账户,账号为xxxx,账户上有存款1811.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南环路营业所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强审判员  李红光审判员  王安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岑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