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六桥与王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六桥,王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民初2327号原告王六桥,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进(又名王合进),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王六桥诉被告王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六桥的委托代理人赵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六桥诉称,2015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2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200元。被告王文进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2015年6月16日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王文进向原告借款3200元,借条上有被告的亲笔签字。被告王文进未到庭质证,视为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做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被告王文进向原告借款3200元,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双方自愿、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将款交付被告后,被告没有履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进偿还原告王六桥借款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文进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得军审 判 员  杨秋良代理审判员  王瑞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