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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亿钢材有限公司、广东桦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亿钢材有限公司,广东桦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苍梧县恒达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展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0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大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园伟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31352687。法定代表人:艾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湘之,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闹,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东莞市华亿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岗工业区原107国道边A栋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9793744X。法定代表人:李玉新。被申请人:广东桦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49号之一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743655403K。法定代表人:梁锡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5734133953M。法定代表人:冯志洪。被申请人:苍梧县恒达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苍梧县旺甫镇向阳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421MA5K9BH87U。法定代表人:周咸俭。被申请人:东莞市展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人民中路183-191号龙凤大厦4楼40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8059134-1。法定代表人:李会萍。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大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华亿钢材有限公司、广东桦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乐居商贸有限公司、苍梧县恒达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展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粤1972民初7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东莞市华亿钢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7698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大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华亿钢材有限公司内一台重量为20吨的红色重型起重行吊、一台重量为16吨的红色重型起重行吊、一台型号为WT-1411377、重量为10吨的重型起重行吊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大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华亿钢材有限公司内一台重量为20吨的红色重型起重行吊、一台重量为16吨的红色重型起重行吊、一台型号为WT-1411377、重量为10吨的重型起重行吊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章碧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