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方勇生、陈根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勇生,陈根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73号申请执行人:方勇生,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弋阳县。被执行人:陈根木,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勇生与被执行人陈根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7.16万元及利息,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项昕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