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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振华与许晓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华,许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朱振华,男,江苏省启东市人,现住敦煌市,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许晓乐,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朱振华与被执行人许晓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晓乐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振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4215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2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晓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劵信息。因被执行人许晓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许晓乐每月给付执行款1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亦无必要。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史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