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王传侠、张让凡与刘长建、王标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传侠,张让凡,刘长建,王标,陈思东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传侠,女,1981年,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武,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长建,男,1982年,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国,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让凡,女,1952年,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广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标,男,1982年,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第三人:陈思东,男,1976年,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再审申请人王传侠因与被申请人刘长建、二审上诉人张让凡、原审被告王标、原审第三人陈思东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裁定和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4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传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志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长 李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