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禹盛初与彭国军、童建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盛初,彭国军,童建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34号申请人禹盛初,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彭国军,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童建章,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禹盛初与被执行人彭国军、童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1302民初第21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彭国军、童建章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廖升阳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对被执行人彭国军、童建章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后,查明彭国军名下有多套房产,本院现已对其房产予以查封,但由于彭国军名下所有房产均在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在对其房屋处置后须先行支付银行抵押贷款,因此其财产并无实际处置的价值和可能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彭国军、童建章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02民初第2103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第2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玉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