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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胡晓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全,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宇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