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松山与陈福生、闫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山,陈福生,闫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159号原告:陈松山,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坤,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41103139。被告:陈福生,男,1973年3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汤头沟镇布施营村*组***号。被告:闫秀兰,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偏坡营乡白银沟村*组***号。陈松山与陈福生、闫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松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松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元,由陈松山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益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