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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松山与陈福生、闫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山,陈福生,闫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159号原告:陈松山,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坤,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41103139。被告:陈福生,男,1973年3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汤头沟镇布施营村*组***号。被告:闫秀兰,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偏坡营乡白银沟村*组***号。陈松山与陈福生、闫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松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松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元,由陈松山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益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