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东营泰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泰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许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25号原告:东营泰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39号1幢1单元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38427F。法定代表人:刘凯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金龙,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晨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东营泰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东营泰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营泰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东营泰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爱荣人民陪审员 王长仁人民陪审员 张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孟一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