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黄金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275号被执行人:黄金玉,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大肚川镇神洞屯。黄金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7)黑1024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金玉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500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金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金玉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罚金5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