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郑兴江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江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81执2492号之一被拘留人:郑兴江公民身份号码:×××1018本院在执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伟明、陈科、郑兴江(2017)浙0281执24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郑兴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