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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营汇兴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汇兴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567号原告:东营汇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延奇光,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达路9号。法定代表人:崔志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汇兴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汇兴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圣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