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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月亮申请执行娜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月亮,娜仁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月亮,女,1959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娜仁格日乐,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第一小学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308号月亮申请执行娜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娜仁格日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付申请执行标的6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娜仁格日乐于2017年7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直至履行完执行标的款65000元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微信公众号“”